中断我之立法职能,而声称他们有权为我一切大小事宜立法。
他抛弃此地之政务,声明吾民不在其保护之下,对吾民强加战争之重荷。
他掠夺我海域,践踏沿岸,焚烧城镇,残民以逞。
他刻正运来大批外籍佣兵以恣意屠戮、蹂躏、与妄为,其手段之虐酷与卑劣几与最野蛮之时代毫无二致,作为一个文明国家之元首,完全失格。
他强俘吾民于公海且武装之,以对其母国不利,强令其成为亲朋好友之刽子手,或被害者。
他煽动内乱于吾民之间,图我开疆拓土之民;众所周知,未开化之印地安野人作战法则为不分男女老幼格杀勿论。
于承受如此压迫之时期吾民谦词请愿兴革:吾民一再之请愿遭回以反复之伤害。一国之君,其品格已然烙下可称为残虐之措施时,已不配作为自由民之统治者。
4、谴责
并非我等未曾顾念我不列颠之同胞。我等曾不时警示其企图,即外延立法权以将非法之司法管辖权笼罩吾民。我等曾提醒其民,我移民与垦殖者之状况。我等曾吁其天生之正义感与雅量,我等曾求其以同文同种之情一改前非,其作为,无可避免地影响双方之关系与往来。他们对情理之声充耳不闻。我等必须因而顺势宣告与之分离,并待之如待其余人等,敌视我者敌视之,睦我者睦之,友我者友之。
5、总结
领衔签署者们主张(现时人民须改组政府之态势,不列颠致之),各殖民地有必要推翻与不列颠主权之政治束缚,成为独立国家。结论之核心,包含于1776年7月2日通过之李氏决议文。
我等,美利坚合众国之代表,召开全员大会,为吾民之公正意向世界最崇高之正义吁求,以各殖民地正直善良民意之名义,及其授权,郑重发表与宣告,团结之诸殖民地为,亦有权是,自由独立之国家,有权宣战、媾和、缔盟、建立贸易关系、从事其他独立国家有权行使之事务。为支持此宣言,以神赐之洲之屏障为坚固依靠,吾等相互托付生命、财产、与荣誉。
两稿异同
本宣言于采用前经三次修订:
1、杰斐逊之初稿。
2、杰斐逊之初稿经富兰克林与亚当斯之修订由五人小组上呈大会之文告。
3、经大会审订之最终版本。
杰斐逊之初稿谴责奴隶交易('他从事残酷之战争压制人类之天性,侵犯人身之生命与自由二项未侵犯他者之人最神圣之权,俘虏他们并奴役于地球另一端,或于运送过程中悲惨地死去。'),后因大会删除,因谴责不列颠人民与国会之部分过于冗长。杰斐逊说:“我们为在英格兰之友人而言词吞吐,此种优柔寡断之念萦绕多人内心。这些表达对英人之谴责等段落为此而被删,唯恐冒犯。“